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通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