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