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