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房屋征收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供水企业,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