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房屋征收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供水企业,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