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井盖设施上未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个井盖设施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