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