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财政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主要用于:(一)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示范性生产线建设的专项资金;(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