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扶贫开发或者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