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应当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手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