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已废止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含县城)、中心城镇驻地、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对以上范围内的现有工业炉窑逐步实施搬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