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爱护农村生态环境,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并有权对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