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