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知识作为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等宣传,并对违反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村商场、商店、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