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村民委员会筹措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的农村,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