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县(市、区)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分担比例,落实市级经费来源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经费,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