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等服务单位,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服务单位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