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书,履行以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

(一)根据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和可回收目录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保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的正常运作,防止污染环境;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对不符合规定的垃圾投放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分类投放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交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服务单位分类收集和运输。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