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