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拥军优属义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