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