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报告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