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教育与体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强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

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区)应当建立青少年体校或者培训班。青少年体校应当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范畴,保证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积极组织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吸引青少年参加体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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