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课余体育训练工作,逐步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和选拔具有体育特长的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