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可以向当地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