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下列人员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持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