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人员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持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

(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