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条有效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当单独设置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如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可以指定在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的班级。特殊教育学校、班级应当建设和配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的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