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儿童从年满六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