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