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必须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