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