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