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