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书面发出不予核发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