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权属证明与标的物不符的;(二)权属证明被注销、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三)属拆迁冻结通知书确定的时效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五)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七)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