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同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