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权属证明与标的物不符的;

(二)权属证明被注销、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三)属拆迁冻结通知书确定的时效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

(五)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七)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