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