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