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五条已修改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相关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