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查询以及变更、注销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