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除由政府资助者外,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农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兼营为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配套的农业生产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