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优良品种和节水农业、旱作农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农业院校从事研究、开发、试验、示范的试验基地、设施和生产资料应予保护,不受侵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