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八条已修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机构,充实和稳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改善和提高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支持各类科技经济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