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国外和台港澳的组织或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与本省的组织或个人举办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