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可与省内外、国内外的官方或民间的科学技术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