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研究开发机构。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在申报项目、贷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国审批、奖励等方面与国有研究开发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