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研究开发机构。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在申报项目、贷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国审批、奖励等方面与国有研究开发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