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八条已修改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充实技术开发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手段,增强自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能力。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