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充实技术开发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手段,增强自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能力。

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