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七条已修改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与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职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