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渡船船员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渡船运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的;(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三)发生险情事故时,不及时报告并救助遇险人员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