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渡船船员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渡船运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

(三)发生险情事故时,不及时报告并救助遇险人员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