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渡船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及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