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